首席律师
  •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尽职,争创客户合法权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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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必须知道的看守所知识2

    1、对患有精神病罪犯的收押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司法部劳动局《关于患有精神病的罪犯是否收押问题的批复》意见,凡送劳动改造机关的罪犯,如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不论犯罪性质、刑期长短,一律收押。收押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情况予以保外就医。如确系精神病人,应予收押,并建议有关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在精神病或者间歇性精神病未最后确诊时,一律不办理收押手续,先送有关司法鉴定权的医院鉴定后,在作处理。如收押后才发现患有精神病的,按照上述意见处理。

   2、 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什么方式计算?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2006年1月27日)第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3、看守所里对哪些情形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根据《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者已经发生类似行为的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被羁押、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械具的。

    4、被关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财物是怎么保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财物保管分不同的情况,如下: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5、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近亲属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近亲属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个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民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少数民族和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问饭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6、在押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家探视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9条和《实施办法》第36条的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家探视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

    经办按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长、处长批准;

    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不准回家探视。

    看守所对送给或者寄给在押人员的物品及现金应当如何处理?
    看守所对送给或者寄给在押人员的物品及现金应当进行检查,同意收留的物品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在押人员;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在押人员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应当场或者登记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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