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尽职,争创客户合法权益最大...
1、律师阅卷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与技术性鉴定材料,到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律师的阅卷范围,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就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2、律师阅卷的主要内容 起诉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自行侦查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所制作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重要的法律凭证。律师的刑事辩护活动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起诉书进行详细阅读研究。 物证和书证资料 物证与书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当对案件所涉及物证与书证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了解。 当事人陈述 在刑事诉讼中,指刑事诉讼被害人对于案件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一般包括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以及案件处理意见;自己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对案件所适用法律的意见。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要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重点重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情,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人物,他对于自己是否犯罪,为何犯罪,以及犯罪的具体过程和细节比其他任何人都知道的清楚,其供述和辩解可能全面直接的反映案件事实情况,会更直接、全面地反映出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后果等事实。其他作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也会提出一些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申辩理由,便于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其他所作的揭发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有助于打击犯罪,所以在律师阅卷的过程中应当作为重点分析。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的有关内容。 由于证人证言属于证人的陈述,虽然描述当时发生的事实,但由于个人对事实的观察角度不同,或者提供证人证言的目的不同,或对于事实理解认识加入个人的好恶及判断,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所以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要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证人得知案件事实的来源,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其他证据材料 其他证据材料主要指鉴定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技术性鉴定结论材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 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现代化科技手段,对诉讼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3、阅卷的目的 了解案情、发现疑点、寻求依据、评估目的、协助审理。为开庭做好准备。 同时律师与检察官、法官沟通,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