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尽职,争创客户合法权益最大...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含义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罪所指的增值税发票应是真实的而非伪造的,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追诉标准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量较大”的起点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累计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量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