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尽职,争创客户合法权益最大...



        
首页 >> 侵犯权利类犯罪
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故意伤害罪基准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3、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4、有下列特别规定的情形,予以从重处罚: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5、个罪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则:

    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友情链接: 西南政法大学 人民大学刑事研究中心 上海涉外商务律师网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 上海律师在线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内容文章 | 热点关注 | 律师团队 | 来访路线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12F
邮箱:lexhan@139.com
技术支持:达倍欧科技 备案号:沪ICP备100126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