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尽职,争创客户合法权益最大...
1、被羁押的人犯在什么时候可以与辩护人会见、通信? 根据《看守条例》第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犯人从看守所送到哪个监狱一般是由省司法厅或省监狱管理局决定的,一般他们会界定哪个地区的看守所送哪个监狱的相关规定。如果要调整的话,他们会通知相关的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下文到地市公安局,做好相对应的调整。 3、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判刑后,多久转到监狱? 一般看守所的犯人被判完之后在一个月之内就会送到监狱。如果家属想看望的话,在送监狱的前几天看守所会告诉家属什么时候把人送走,在送走的时候可以探视, 判完之后也可以看但是必须的是有血缘关系的家属才可以探视,到监狱后一般的人员主要符合探视条件都是可以探监的。 4、亲属是否可以看到关押在看守所的亲戚: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后,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无权会见其本人,判决生效前只有律师才能会见。 5、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检查出来的物品应当如何处理?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对检查出来的物品应当做如下处理: (一) 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位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看守所对下列在押人员应当分别关押: (一) 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 (二) 成年人在押人员和未成年人在押人员; (三) 同案在押人员; (四) 初犯和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五) 其他需要分别关押的在押人员;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分别关押的人员,须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8、办案人员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持什么凭证?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且提讯人员不得少于2人。否则,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2、哪个机关决定被告从看守所送到哪个监狱:
(二) 违禁品予以没收;
(三) 发现犯罪证据和可以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按手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6、看守所对哪些在押人员应当分别关押?
7、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