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尽职,争创客户合法权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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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必须知道的看守所知识4

      1、看守所在押人员参加劳动与否:

      根据《看守所、收容所组织在押人犯和收审人员生产劳动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对看守所在押人犯可以或者不准参加生产劳动的规定:

      一、 看守所在押的未决犯和余刑在一年以下额以及其他暂不能投入劳动的已决犯,都可以组织他们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问题严重、表现不好的,有危险的,以及患病的人犯,在问题未查清、危险未解除和生病期间,不准投入生产劳动。

      二、 看守所在押人的未决犯,不准出所劳动;在押的已决犯可以出所劳动。

      三、 对参加生产劳动的人犯,应当注意培养他们的生产技能和劳动习惯。对有技术的,应当充分利用他们的技术。

      四、 对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的人,要及时移交劳改机关执行,不准留在看守所进行生产劳动。

      2、看守所里人犯的生活和卫生条件如何?

     《实施办法》第27条、第29条、第30条,对人犯的生活和卫生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人犯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看守所对于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看守所应当有供人犯沐浴的设施、设备。

      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的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

      经常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美化环境。每天打扫监室,定期消毒,并做好人犯的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3、看守所对在押人员患病应当如何处理?

      看守所对患病的在押人员要及时治疗。在押人员服药,看守所民警要在场监护。发现传染病应当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并及时协商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押人员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

      在押人员需要住院的,须经看守所所张批准,并派看守所民警值班看守,严防发生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在押人员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在押人员。


      5、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

      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

      在押人员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的或者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6、看守所《实施办法》对人犯伙食做了哪些规定:

      《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人犯伙食要与干警食堂分开,单独开设。应当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力争调剂改善。食品要清洁卫生,开水要充分供给。伙食账目每月结算一次。

      患病的人犯、外国籍人犯,可视情况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7、对看守所的人犯给养费和修缮费用有什么规定:

      《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看守所的人犯给养和修缮费用,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账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除人犯伙食费以外,一次使用经费二百元以内的,由看守所所长批准;超过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处长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经费,按正常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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