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尽职,争创客户合法权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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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需要善用刑法法定的情节为死刑犯辩护
总的说来,公诉机关对于死刑案件都非常重视,公诉人在示证和法庭辩论中也格外尽责。被告人及其亲属聘请律师的首要目的,就是想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获得不被判处死刑的结果。因此,刑辩律师必须向法庭提出充足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抗公诉机关的指控或削弱其指控的强度。从法定从轻情节入手进行辩护: (2)对判处死刑有影响的量刑情节
(1)不适用死刑的情节
对于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精神病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胁从犯,在国外已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均不适用死刑。
排除以上依刑法理论绝对不适用死刑的情节外,法定从宽情节还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自首又有重大立功、从犯、自首、立功、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