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尽职,争创客户合法权益最大...



        
首页 >> 刑事常识
缓刑、缓刑考验期、缓刑撤销及其法律后果相关问题阐述

    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而不是刑罚本身。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法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法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二、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三、适用缓刑的情形

    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
   (3)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四、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1、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五、缓刑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76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友情链接: 西南政法大学 人民大学刑事研究中心 上海涉外商务律师网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 上海律师在线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内容文章 | 热点关注 | 律师团队 | 来访路线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12F
邮箱:lexhan@139.com
技术支持:达倍欧科技 备案号:沪ICP备100126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