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尽职,争创客户合法权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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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华律师:危险驾驶罪的含义、量刑、刑法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是指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设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俗称“飙车”;另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检测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只要行为人达到醉酒的标准,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三、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似乎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其实则不然。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是由违章驾驶行为(如闯红灯、超速驾驶、酒后驾车等)和致人死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所构成,行为人对实害结果的发生只能持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对于违章驾驶的主观态度,则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如此看来,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驾驶便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驾驶行为,可见,两罪之间存有一定联系。至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作以下分析:

1)、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若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自然没有其适用的余地,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从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2、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为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罪名,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且性质上同属于危险犯,这使得对他们的区分并非易事。而要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要弄清楚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对此,笔者十分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换言之,只有当醉驾行为造成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此时,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反之,若醉驾行为只是造成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就只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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