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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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透过上述条文可知——缺乏时间标准来界定非法拘禁的罪与非罪。 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上,高检院作出如下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 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理解,只要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构成该罪。拘禁持续时间的长短并非构罪要件,而只是量刑考虑的情节。 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有理论认为“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其次在实际操作中,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法处罚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视情节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无论是刑法表述的“剥夺”,还是治安处罚法表述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仅有程度轻重之别,但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相似,所侵犯的客体相同。 “司法解释”列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立案标准,6种情形之一为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那么,对一般非法拘禁的构罪时间,可否参照高检院“司法解释”中“超过24小时”的构罪标准呢?一般认为不会。因为,一是主体特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客观方面特定,利用职权;三是客观行为特定,行为往往发生在为履行职责过程中;四是主观方面特定,动机一般是出于为公务、为工作。而普通公民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具上述特定性。 从犯罪的基本特征来看,没有危害性就没有犯罪,而非法拘禁持续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危害结果的大小、危害程度的轻重。所以,对一般非法拘禁罪而言,在单纯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没有暴力、侮辱行为及重伤、死亡后果等情节的情形下,持续时间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长些;反之,持续时间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短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