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尽职,争创客户合法权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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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走私犯罪中的货物或物品,是判决予以追缴还是予以没收?

      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货物或物品应当归属于“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而不是违法所得。亦即“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通常包括犯罪工具和某些犯罪对象,比如非法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等(违禁品除外)。“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对于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判决“予以没收”,而非“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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