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尽职,争创客户合法权益最大...



        
首页 >> 走私类犯罪专题
对于携带作为礼品、留作纪念或具有文物性质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未申报,如何认定?

      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未申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即:

   (1)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

   (2)不具有牟利目的;

   (3)价值在10万元以下。

  携带文物进境未申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海关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携带的物品是文物的同时,又属于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时未申报的,仍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出于自用目的的,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友情链接: 西南政法大学 人民大学刑事研究中心 上海涉外商务律师网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 上海律师在线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内容文章 | 热点关注 | 律师团队 | 来访路线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12F
邮箱:lexhan@139.com
技术支持:达倍欧科技 备案号:沪ICP备100126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