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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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构成恶意透支的要件
司法解释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构成恶意透支的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3、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