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尽职,争创客户合法权益最大...
韩进华律师按:近来上海警方对发票类犯罪打击很严,本人也刚刚处理过的一个虚开发票罪案,现梳理下该罪及其相关的问题。 一、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这一规定增加的罪名也可称为“虚开普通发票罪”。 二、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范围 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该《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了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定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三、上海的立案追诉标准 四、刑法典规定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