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尽职,争创客户合法权益最大...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选择性罪名。 二、上海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何?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量较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属于“数量巨大”的起点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三、刑法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0.17 法发[1996]30号) 。
(1)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不满300份;
(3)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4)造成严重后果;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
(3)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累计200万元以上;
(4)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本款规定各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5)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2)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
(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依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据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