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专业、勤勉、尽职,争创客户合法权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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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主体身份角度区分贪污犯罪与职务侵占罪

      从犯罪主体身份上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界限是很分明的,即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就是“贪污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就是“职务侵占罪”,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要区分犯罪行为应按何种罪刑处罚时,只须查明犯罪主体的身份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为贪污罪的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但特殊情况下,往往会出现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身份竞合问题,即在有些情况下,公司、企业中的人员同时又是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司中的董事、监事可能又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则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按贪污罪论处。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具体如下: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000年4月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将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人员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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