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 韩进华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刑事理论的研究以及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亲手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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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成因分析及现实应对

             论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成因分析及现实应对
                                                         徐亨华

       [摘 要] 在新形势下受市场经济的影响,由于职能部门在管理上的漏洞及人们在经济利益认识上的误区,受变相赢利的影响,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曾上升趋势,导致屡禁不止的社会现象。合理认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采取惩治和防范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是我们当前需要引起重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对《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进行法理分析,试探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成因及现实应对。

  [关键词] 假冒伪劣商品 成因分析 现实应对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不择手段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使消费者深受其害。虽然各职能部门加大了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一直屡禁不止,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进行法理分析,结合基层执法实践,对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成因及应对提出可行性意见,并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应对措施。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定义及“伪劣商品”的内涵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为“伪劣商品”。我们要对“伪劣商品”予以科学的界定。因为行为人生产、销售的物品是否属于伪劣商品,是何种伪劣商品,直接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伪劣商品”的内涵 :“伪劣商品”中的商品,是指具有相对固定内涵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商品。商品不完全等同于产品。只有当产品用于交换目的并且进入流通领域才能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品。“伪劣商品”中的商品有一定的外延限制。伪劣商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所谓广义的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或冒用、伪造厂名、厂址、质量认证标志或失去了使用价值的物品。其特征表现在:伪劣商品包括了假冒商品;其法律责任既可能是刑事的,可能是民事、经济、行政的。狭义的伪劣商品是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伪劣商品,即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9、50、52条的规定,狭义的伪劣商品主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

  案例:

  经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由45名证人、证言及相关的鉴定意见、书证、搜查笔录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将隐藏三年的“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犯绳之以法。 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张某在经营卫生纸期间,伙同李某非法制造“双灯”商标标识的卫生纸包装袋51400个,除669个被句容市公安局扣押外,其余50731个包装袋均被张某用于包装成规格为258g的假冒“双灯”注册商标的卫生纸,并以50-55元/件(30包/件)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总额为84551.7元。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张某以57元/件的价格从李某处购进总额为104236元规格为400张/包、488张/包的假冒“双灯”注册商标的卫生纸,后以60元/件的价格销售,销售总额为109722.1元。2013年1月至3月,张某以47元/件的价格从“南陆”处购进23700元的规格为258g的假冒“双灯”注册商标的卫生纸,后以50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总额为25212.8元。张某共计销售总额为219486.57元的假冒“双灯”注册商标的卫生纸。 近三年来,张某先后从李某、安徽某县某造纸厂等地购进84400.1公斤的杠纸、散纸,除未销售的9080公斤散纸被公安机关扣押外,其余均用其自己印制的“大实惠”、“小白兔”、“小贝贝”、“错不了”、“好又多”、“好运来”、“恒达大实惠”等名称的卫生纸包装袋包装后,以6-7元的价格销售给句容市下蜀镇、边城镇、茅山镇、白兔镇、行香镇等地商店。经物价部门评估,张连生已经销售的上述名称的卫生纸总额达421792.56元。未销售的散纸重量9080公斤,价值人民币47670元。上述名称的卫生纸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印刷产品质量检验站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 在陈某、邹某等45名证人证言及相关的鉴定意见、书证、搜查笔录等证据面前,该案案犯张连生在铁的事实面前供认不讳。 句容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嫌疑人张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依据

      由于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对人体健康、生命及财产的安全等方面带来了影响。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效管理和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假冒伪劣商品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危害。特别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能够达到“投资少、见效快”的效果。 不法分子的有机可乘,导致虚假欺诈、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同时对“诚实信用”原则提出挑战。

       近年来,国家为了表达打假扫劣的决心,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如《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1997年经修订的《刑法》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列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各地也相应制定了打假扫劣的地方性法规。 在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要合理认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妥善处理与预防相统一,并理性地看待《刑法》对防制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实际运用。在具体贯彻中,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和运用“严惩源头”的刑事政策,注意长期坚持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同时也要济之以宽,做到“严中有宽”,常态化地惩治和防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亦强调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国家惩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政策最后归结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防制,司法机关其实强调的是“严厉惩治、严中有宽”的刑事政策。正因为销售未能坚持销售合格商品的底线才使得大量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得生产者有销售的渠道和获利的可能。销售商与制造者相勾结,共同非法牟取暴利。众所周知,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基于贪利的原因和不良动机而实施此类犯罪,也有行为人以此为生,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生活的经济来源,甚至为了赚钱而置他人的生命健康与社会影响之不顾,长时间地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从宽处罚的基础依然是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考察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的程度。对于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初犯、偶犯,能否从宽处罚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意和人身危险性的其他犯罪情节综合评定。对于行为人迫于生计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形,并非一定且一概给予以从宽处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案件影响和社会公众的影响而定。

   三、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暴露出的问题

      从江苏省句容市检察院查办的案件中,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呈现上升趋势,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暴露出了以下问题:

       1、执法不严,搞形式主义带来的管理漏洞,是造成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根本原因之一。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惩罚过轻引发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屡禁不止。

       2、消费者权益保护意思和法律意识不够,导致自身维权出现“真空”, 致使欺诈性假冒伪劣商品能够顺利流入社会。生产者、销售者认为,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只要不危及消费者生命,被查或者是被捉了,最终只是罚款,认为无关紧要.

       3、人为的“可操作性”与法律法规有正确运用不相适应。我国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涉嫌假冒伪劣商品,应由法定机构作出鉴定之后才能定性,并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才有效,会引发“执行难”等问题。
  
      四、应对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1、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要注重预惩结合。

      2、通过整合协调各部门力量,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应对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对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要通过追究刑事责任,达到从严从快惩治的目的。

      3、要避免执法活动是在基层出现的“脱节”。特别是在出现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移送的标准上,要严格把关和要有定性,使基层的执法活动真正走上规范化。

      4、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群众自觉维权和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意识。只有广泛动员群众,才能有效制止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结语

      综上所述,惩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发展的需要。要摒弃“出事才去查”的“末端治理” 传统的守旧思想。在查处过程中,要根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引发的社会危害和判定犯罪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在对案件进行风险研判的同时,积极做好惩预结合,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做好常态化监控和有效整合打击伪劣假冒商品犯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句容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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